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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案例|本所李定胜律师成功处理一起变造借条诉讼案,为当事人减损金额400万

发布者:西湖律师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 浏览:4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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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和小郑原系男女朋友,因小郑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和年龄,小朱向小郑提出分手。

由于两人资金往来频繁,存在大量共同消费、赠与、过账情形,小郑称“若小朱签署一份88万元的借条,两人即断绝关系”,于是小朱在小郑提前准备好的88万元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了名字。


两人分手不久,小郑伪造了离婚证向小朱请求复合,考虑到多年情感,小朱同意复合后,两人又产生了大量的资金往来,但最终没有修成正果,也未将原88万元借条销毁。

两人彻底断绝关系后,小郑心生怨恨,想着怎么将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赠与等款项索要回来,便将原88万元的借条事后添加变造为288万元,并主张两人复合期间,小郑转账给小朱的转账金额也为借款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



小朱收到诉讼副本材料后,向本所李定胜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李律师在了解本案案情后,认为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根据借条出具前后,分为两个阶段:
1、在借条出具前,两人以恋爱为由一起生活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在分手后结算形成的借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但结算的金额存在88万元和288万元的巨大差异,需要举证证明实际结算的金额问题。
2、在借条出具后,两人再次复合共同生活发生的经济往来,因未形成结算借条,小郑若主张借款,需要举证证明借款合意。

经分析原88万元借条的内容,李律师发现小郑书写的同一份借条中出现了两种不同风格的“贰”字:在大写金额“贰佰”中贰,小郑的中规中矩;在“贰零壹玖年”、“拾贰月”中的贰,小郑却写的简写,这明显不是一次性书写的笔迹风格,而是先书写了日期中简写的“贰”,后添加了大写金额中的“贰”。同样引人怀疑的是,该借条中大写金额“贰佰”和小写金额“2”与该借条中其他文字和数字间距存在明显不同。再加上两人在出具借条前,两人经济往来的抵扣后仅有90万余元的差额,根本不足288万元,小朱不会出具差额如此巨大的结算金额,而较符合88万元的结算金额。

因此,李律师怀疑本案是一起精心设计在原88万元的借条上进行伪造变造,提起的虚假诉讼。为查明变造事实,李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对“288万元”借条中小写的阿拉伯数字“2”和大写金额“贰佰”是否是事后添加而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1)借条中小写阿拉伯数字“2”书写存在不自然现象(存在明显的停顿、重起笔和运笔欠自然);(2)借条中大写金额“贰佰”的“佰”字与其后的“捌”之间的先后顺序为先写“捌”字,后写“佰”字。后经法院函询鉴定机构解释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明确答复大写金额“贰佰捌拾捌万元整”中的“贰佰”系添加而成。




鉴定意见出具后,李律师向法院申请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小郑虚假诉讼或三角诈骗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讨论,认为半真半假型的借条,仅构成民事上的虚假诉讼,尚不构成刑事案件,故对小郑作了司法罚款,并认为88万元的借条内容真实应予确认,两人复合期间的转账金额虽未出具借条,但参照之前经济往来处理,将本案的部分款项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下达判决,判令小朱承担150余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小朱不满一审处理结果向中院上诉,坚持认为本案系一起虚假诉讼或三角诈骗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将两人复合期间的经济往来参照之前出具借条结算的方式认定为借款依据不足。经两次开庭,多次调解,最终小朱和小郑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以42万元的和解金额了结了本案纠纷。

回顾本案的处理,本案在应诉之时,当事人面临较为被动的不利局面。若我方无法证明两人结算的借条内容系事后添加,当事人可能要承担288万元的借款金额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即便证明了88万元借条内容,当事人也要承担88万元的借款本金和多年来的高额利息。尤其是,在一审已判决小朱承担150余万元借款金额及利息的基础上,二审改判存在很大难度。但好在鉴定意见对小朱十分有利,我方坚持以刑逼民,边打边谈,在经济纠纷和感情纠纷的双重纠葛中,争取了一个完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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