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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说法丨只因一句“钱不用还了”,法院判决43万欠款本息不用归还:说话要负法律责任!

发布者:西湖律师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浏览:17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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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泽诚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

如果有人跟你说“钱不用还了”,你会不会很惊喜,这是真的吗?我真的可以不用还钱吗?当债权人对债务人说“钱不用还了”这句话的时候,我想很多债务人的心里肯定是既惊喜又打鼓,他说不用还了,我真的可以不用还了吗?这个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效力呢?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债权人说“钱不用还了”,事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本息,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最终全部款项本息均不用归还,原告自己还要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1、争议焦点

 

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2、原告向被告发送的邮件是否构成债务免除?

 

2、案件事实

 

林某、何某、何志坚(本案案外人,化名,下同)三人系高中同学。2017年初,林某炒股亏损严重。彼时何某与何志坚合作炒股正处于盈利阶段,两人约定利用何某的证券账户在股市中进行炒股操作。

 

一次聚会后,何志坚听说林某炒股亏损严重,便说自己可以帮忙操作,林某可以拿30万出来投资炒股。由于当时何某与何志坚确实炒股盈利,大家又都是高中同学,林某便经不住何志坚的游说,经何志坚指示将30万元打入何某账户,何某又马上把该款转出至自己的证券账户,交给何志坚进行股票操作。

 

各方就此并未签署任何股票投资或分成协议。但是为了让林某放心,何某曾向其出具过一份数额为20万元的借条,以示可保资金周全之意。但借条写好后,何某即察觉自己并不需要卷入林某与何志坚约定的投资炒股事件中,更没必要写这个借条,于是在写好之后就立马撕毁了借条。不曾想,林鑫早已拍了借条的照片。

 

2018年以来,中国股市又面临了一波股灾。林某投资炒股亏损严重,因不愿意承担亏损,无法接受残值返还的方案,林某向何志坚提出要求承担股票亏损,但是却遭遇了何志坚的一口回绝。在多次向何志坚索要无果之后,苦于狡猾的何志坚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无奈的林某以借条照片和银行转账记录为由,向法院申请保全了何某的财产,并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何某归还本息4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期间,林某因自觉何某与本案30万款项本质上无关联,曾多次表态不要何某承担责任,但是又多次反悔向何某主张还款。林某曾说自己也是苦于无法追究何志坚责任,才只能找何某还钱,同时希望何某可以去“搞”何志坚让他承担最终责任。

 

2021年下半年,林某又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归还款项。庭审中,林某与何某就是否具有借贷合意及债务免除通知是否有效展开辩论。

 

3、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关于原被告之间就案涉30万元款项有无形成借贷合意。

 

我们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就此形成借贷合意,被告何某也并非原告所打款项的真正用款人。原告林某事实上是应其高中同学何志坚(案外人)劝说,拿出30万元用于投资股市。该30万元经何志坚指示直接打给被告,而后被告又立即转入相关证券账户。那个时候被告与何志坚(案外人)合作炒股,由何志坚指示或操作被告账户在证券市场中的具体买卖操作,被告实际上对股票一窍不通,当时是何志坚说自己懂股票并且确实赚了钱,被告才与其一起炒股的。

 

本案中,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是一张借条,这张借条实际上在写完当下即由被告察觉到此事跟自己无关,自己这么写实在不妥,于是当场就给撕毁了。所以,原告手上是没有借条原件的。但原告却多次向被告声称留有原件,如果确实有,也请原告及时拿出来向法庭提交核实。事实上,直到该所谓借条还款期限届满的时候,原告也没有找被告要求偿还过该所谓“借款”。因为,原告心里十分清楚被告实际上与该30万元并无任何关系。所有事情都是原告自己和何志坚(案外人)之间的相关约定或协议。被告没有在这个事件里谋求过、获得过一分好处,被告是夹在原告与何志坚(案外人)之间的无辜受害者。如果说被告有过错,那被告最大的过错就是对朋友太好太放心,太相信和信任原告林某、何志坚(案外人)这两位高中同学。

 

希望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原告展示借条书写日期是201798日,当时该借条写完后就被撕毁,所以原告手上没有借条原件。原告给被告账户打款是事后910日及912日的事情。如果真是被告本人的借款,原告在手上没有借款合同原件的情况下,又怎么会继续打款?而且,借条上写的是20万,后来为什么又多打了两个5万?后面两个5万又怎么不写借条了呢?所以,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借款合意。原告所打的共30万元款项,实际上是其与何志坚约定好的,用于投资股市炒股的资金。只不过当时被告正与何志坚合伙炒股,所以何志坚指示原告将资金直接通过被告打入相关证券账户。

 

事实上,由于原告林某自身十分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表示不要这个钱了,不会向被告要这个钱了,叫被告不用还钱了。在原告曾经向被告要钱的过程中,其自述是经过其自身良心思考的。当被告质问原告良心是否过得去的时候,原告说的是:我良心过得去,我想过了,我过得去,我才这么做的。被告认为,如果本身就是一笔毫无疑问的借款,原告根本不会需要经受自己良心的考验,来作出相应的决定与行为。

 

事实上,原告林某从一开始也是直接找案外人何志坚主张责任的,之所以后来只找被告主张不找何志坚主张,是因为由于自己的言行过激,在没有保留下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就和何志坚“撕开谈崩”。苦于自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原告才凭借现有的、表面的初步证据,向被告主张责任。但从本质上讲,林某30万元资金的投入是其与何志坚两个人的约定或者协议,该30万元在股市中的具体操作,何志坚也是扮演了决策者、实际控制人的角色。所以,原被告双方无借贷合意,被告也非真正的用款主体,被告在本案中更像是一个被使用的,工具人的角色。

 

第二,关于林某以邮件向被告发送“钱不要还了,说还钱都不是我初衷”之债务免除通知的效力。

 

2020115日,原告邮件向被告发送债务免除通知,表示钱不要还了,说还钱并不是她的初衷,勿回。此后数月双方再无联系。直至半年后原告又重新提起本诉。原告林某同时在法庭上也承认自己曾经发送过该邮件。

 

我们认为,不论原告所打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炒股款”,且不论被告是否是实际上真实的用款主体,即使认为被告是用款人,本案中债权人也均已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75条(原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本案中当原告林某将“钱不要还了”的邮件送达被告何某时,该债务免除通知即刻生效且被告未对此表示过拒绝。对一个正常的公民来说,何某有权期待林某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法律也不会允许当事人对自己行为造成后果的随意修正、改正与弥补,否则,任何人都将有可能不必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林某放弃了自己的全部30万债权并且该通知也送达了被告,这种放弃是自愿且不存在缺陷的,也没有欺诈、胁迫等因素的存在。反过来,如果林某一直坚持向何某主张责任,其决定与行为还要经受良心上的考验。林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享有的债权有处分权利,其以邮件方式发送债务免除通知,作出免除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具体明确,是其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其单方法律行为已经产生了全部债务消灭的效果,依法也不得撤销。

 

我们认为,原被告之间本质上并无借贷合意及债权债务关系。退一万步讲,即使有(哪怕有),不论是“借款”关系还是“投资款”关系,上述债务免除通知也已在到达被送达的债务人时即刻生效,被告不再负担任何偿还义务。

 

事实上,本案不过是“三人合伙炒股,说好的各负盈亏,结果却在遭遇亏损后,另外二人“不认账”,主张是民间借贷关系”的一个案例。被告何某在本案中是非常无辜的真正受害者,因为自己的好心、善意、对朋友的不设防而招致可能背负几十万债务的风险。原告林某,是在自认证据不足,无法追究案外人何志坚责任的情况下,才转而将矛头对准何某。因良心不安,林某曾多次向何某表示不再追究他的责任,可事后又经常反悔纠缠,搅乱被告何某的正常生活。但法律终究是法律,任何人都要为自己说过的话负责。于法、于情、于理,何某都只是无辜卷入诉讼的受害者,不应承担林某所谓的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供法庭参考,希望法庭可以充分调查,核清事实,还被告以清白,依法裁判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4、法院判决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被告书写的借条,虽然该份借条为复印件,但是被告当庭认可其确实向原告出具过该份借条,且录音中被告也多次提到出具了该份借条,故本院对该份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且有相应的汇款凭证相互印证,双方之间就借条载明的 200000 元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虽辩称该笔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原告与案外人约定的炒股款,但又未能提供原告委托炒股的证据,且该笔款项由被告汇入本人证券账户而非原告证券账户,被告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2019  9  12 日原告账户汇入被告账户的100 000 元,原告未能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凭证证明系借款,且原、被告曾共同居住,存在感情关系,双方也陈述称有其他经济往来,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本院不予认定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在 2019  1  16 日起 诉要求被告还款后,在与被告交谈中明确表示“我不要你还了,算了吧”,随后向法院撤回起诉。原告此时向被告作出了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且该表示已经到达被告,随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原告作为债权人,在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时,应当预想到其法律后果,并谨慎作出。在 2020  11  5 日原告发给被告的邮件中,再次作出“钱不要还了”的意思表示,结合之前的邮件原告多次提到感激被告对原告的好、要表示感谢等,表明原告是在考虑双方感情后作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后不得撤回。因此,被告债务已经免除,原告又反悔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缺乏依据,故相应保全申请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均应由其本人承担。

 

5、案例点评

 

“钱不用还了”,到底还要不要还?我想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我国《民法典》第575条(原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所以,在法律上“钱不用还了”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债权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存在,债权人的债务免除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即刻生效。债务免除一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我们更常见的情况还是对部分债务的免除,这种免除通常通过签署债务免除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本案中,林某曾通过邮件向何某发送“钱不用还了,说还钱都不是我的初衷”的邮件,可以认定为是债务免除通知。并且结合全案证据,可以判断“钱不用还了”所指向的具体内容就是涉案的全部款项本金30万元。由于法院认定该债务免除通知有效,故何某无需承担全部本金的还款义务,自然也就没有计算利息的合法基础。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起诉要求还款43万余元本息等的全部诉请。

 

判决何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本质上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依法保护。本案中实际上需要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案外人何志坚。但是非常无奈的是,原告林某由于自己的言行过激导致何志坚早早拒绝与其沟通,进而无法从案外人何志坚处搜集到有利的相关证据。但法律终究是公正的,也幸运地让何某保留下来林某因良心不安而曾经发送的债务免除通知邮件,否则又有借条,又有银行转账记录,何某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这件事告诉我们,转款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转账投资之前,我们最好还是签署书面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为妥。虽然普通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我们可以有更好的证据意识,保留相关证据和聊天记录等,以方便后续排除风险及维权所需。

 

对于“钱不用还了”这个案例,你有什么想法与观点?

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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