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 2013年4月12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陈某某家属委托本所叶斌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叶斌律师介入后,通过多方努力,陈某某于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安继续侦查,并于同年移送云和检察院。叶斌律师至检察院阅卷,案卷达16卷,公安起诉意见书上陈某某伙同他人涉嫌合同诈骗金额280多万元。叶斌律师在仔细研究所有案卷之后,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陈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认为云和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于2015年1月6日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